停車熄匙新法例擾民 立法者自私自利
Posted: Sun Dec 18, 2011 12:29 am
停車熄匙新法例擾民 立法者自私自利
停車熄匙新法例於十二月十五日正式生效, 新例規定司機停車後六十分鐘內,引擎運作不可超過三分鐘,違例會被罰款三百二十元。因應實際需要及在不同的情況下,《條例》設有特定的豁免,其中包括當酷熱天氣警告,以及黃色、紅色或黑色暴雨警告信號生效的時間直至該日午夜、車輛因交通情況而停定時、正有乘客上車或落車、因無法控制的機械故障而不能阻止汽車引擎空轉等。考慮到運作上的需要,《條例》對運輸業和特定車輛的某些情況,亦設有豁免。
立法精神要嚴謹
立法應當實事求是、從實際出發,根據客觀實際狀況,要以理性、嚴謹的態度進行立法工作,考慮立法現象背後產生社會影響,特別要重視立法的技術、方法,並有高立法的質素。香港立法會以往很多法例「出籠」後, 随即又要修改或「補鑊」己有前科。主要原因是保皇黨議員佔大多數, 他們沒有盡責真正用心去審核法例條例內容, 目的只是為政府提交給立法會的提案「保駕護航」。本來立法會有很多位資深大律師, 他們可以提供專業意見, 提出動議修改, 使法例製定更趨完善, 可惜他們屬少數派。記得余若微初當議員, 有一次由於看到建制派議員水平低劣, 自以為是, 由於她提出的專業意見又不被接納, 感到非常憤怒, 繼而離場抗議, 一邊離開一邊大喊: 「簡直是垃圾!」現在很少見余若微議員再如此憤怒了, 可能己經習慣了這班「垃圾」, 見怪不怪。
這條法例實不應立法
法例應要用法律語言很清晰地表達, 執行法例亦要一視同仁, 所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, 沒有人可凌駕法律。一條法例竟然有這麼多豁免實屬奇趣, 並且很多灰色地帶, 應該是條惡法。例如, 的士司機說由於法例衹豁免頭兩部車不用停車熄匙,日後寧願少停在的士站等客, 這會使路面更擠塞, 行車耗能及排出廢氣比停車更多。有紅色小巴透過分拆多條車隊,意圖令更多排頭位小巴獲豁免。有司機坦言,夏天酷熱難當時,打算找站內人員佯裝乘客上車等待,便不用遵守熄匙規定,免被檢控。其中最大漏洞是新例規定司機停車後六十分鐘內,引擎運作不可超過三分鐘。所有的士小巴停車期間, 只要前後車輛留有空間, 每隔不超過三分鐘, 將車向前或後移動一下, 這樣便可避過或廢除了這法例。同樣情況,私家車司機也可在不超過三分鐘內, 將車移動一下。一條法例這麼多爭議, 亦很難讓執法人員去執法, 因可能會出現很多爭拗。
法例凸顯環保署及政府自私
很多學者質疑, 停車熄匙對環保幫助極微, 這條擾民法例只廹使司機不停車, 汽車排氣欲减不能反會增加。政府應從大處出發, 例如加快將大型貨車、的士及巴士轉換環保機器, 加速發展電動汽車等才能對環保有實際效果。筆者提議, 要即時對環保有一定效果, 可以實施下列立法。全港大厦、辦公大樓、(當然包括政府辦公室大樓、立法會大樓等) 上午九時才准開抽風系统和冷氣; 中午一時至二時休息時間要關掉空調电掣開關; 五時後亦關掉空調电掣。不是辦公時間熄機, 同停車熄匙意義一樣。為何要開定機來等你上班? 大熱天時, 熄匙後司機難項, 可以走出車外掙扎喘氣, 辦公室熄機, 絕對不可和狹窄及悶熱車廂比較, 舒服得多了, 况且你也可走出室外或打開窗户。全港大厦實施後, 其環保效果比停車熄匙效果好何止百倍。為了向全港市民証明環保署和政府不是做門面工夫, 不是盜取虛偽環保形象, 立此法前就應以身作則立即實施是項舉措,以做實事來服眾。 問題是環保署和政府官員願意這樣做嗎? 高官們不是整天喊公平公正嗎? 如果環保署及政府不肯這樣做, 以後立法就必須緊記: 己所不欲, 勿施於人。
陸海峰
18-12-2011
停車熄匙新法例於十二月十五日正式生效, 新例規定司機停車後六十分鐘內,引擎運作不可超過三分鐘,違例會被罰款三百二十元。因應實際需要及在不同的情況下,《條例》設有特定的豁免,其中包括當酷熱天氣警告,以及黃色、紅色或黑色暴雨警告信號生效的時間直至該日午夜、車輛因交通情況而停定時、正有乘客上車或落車、因無法控制的機械故障而不能阻止汽車引擎空轉等。考慮到運作上的需要,《條例》對運輸業和特定車輛的某些情況,亦設有豁免。
立法精神要嚴謹
立法應當實事求是、從實際出發,根據客觀實際狀況,要以理性、嚴謹的態度進行立法工作,考慮立法現象背後產生社會影響,特別要重視立法的技術、方法,並有高立法的質素。香港立法會以往很多法例「出籠」後, 随即又要修改或「補鑊」己有前科。主要原因是保皇黨議員佔大多數, 他們沒有盡責真正用心去審核法例條例內容, 目的只是為政府提交給立法會的提案「保駕護航」。本來立法會有很多位資深大律師, 他們可以提供專業意見, 提出動議修改, 使法例製定更趨完善, 可惜他們屬少數派。記得余若微初當議員, 有一次由於看到建制派議員水平低劣, 自以為是, 由於她提出的專業意見又不被接納, 感到非常憤怒, 繼而離場抗議, 一邊離開一邊大喊: 「簡直是垃圾!」現在很少見余若微議員再如此憤怒了, 可能己經習慣了這班「垃圾」, 見怪不怪。
這條法例實不應立法
法例應要用法律語言很清晰地表達, 執行法例亦要一視同仁, 所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, 沒有人可凌駕法律。一條法例竟然有這麼多豁免實屬奇趣, 並且很多灰色地帶, 應該是條惡法。例如, 的士司機說由於法例衹豁免頭兩部車不用停車熄匙,日後寧願少停在的士站等客, 這會使路面更擠塞, 行車耗能及排出廢氣比停車更多。有紅色小巴透過分拆多條車隊,意圖令更多排頭位小巴獲豁免。有司機坦言,夏天酷熱難當時,打算找站內人員佯裝乘客上車等待,便不用遵守熄匙規定,免被檢控。其中最大漏洞是新例規定司機停車後六十分鐘內,引擎運作不可超過三分鐘。所有的士小巴停車期間, 只要前後車輛留有空間, 每隔不超過三分鐘, 將車向前或後移動一下, 這樣便可避過或廢除了這法例。同樣情況,私家車司機也可在不超過三分鐘內, 將車移動一下。一條法例這麼多爭議, 亦很難讓執法人員去執法, 因可能會出現很多爭拗。
法例凸顯環保署及政府自私
很多學者質疑, 停車熄匙對環保幫助極微, 這條擾民法例只廹使司機不停車, 汽車排氣欲减不能反會增加。政府應從大處出發, 例如加快將大型貨車、的士及巴士轉換環保機器, 加速發展電動汽車等才能對環保有實際效果。筆者提議, 要即時對環保有一定效果, 可以實施下列立法。全港大厦、辦公大樓、(當然包括政府辦公室大樓、立法會大樓等) 上午九時才准開抽風系统和冷氣; 中午一時至二時休息時間要關掉空調电掣開關; 五時後亦關掉空調电掣。不是辦公時間熄機, 同停車熄匙意義一樣。為何要開定機來等你上班? 大熱天時, 熄匙後司機難項, 可以走出車外掙扎喘氣, 辦公室熄機, 絕對不可和狹窄及悶熱車廂比較, 舒服得多了, 况且你也可走出室外或打開窗户。全港大厦實施後, 其環保效果比停車熄匙效果好何止百倍。為了向全港市民証明環保署和政府不是做門面工夫, 不是盜取虛偽環保形象, 立此法前就應以身作則立即實施是項舉措,以做實事來服眾。 問題是環保署和政府官員願意這樣做嗎? 高官們不是整天喊公平公正嗎? 如果環保署及政府不肯這樣做, 以後立法就必須緊記: 己所不欲, 勿施於人。
陸海峰
18-12-2011